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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锦州滨海新区九源大药房等4户个人独资企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浏览: 发布日期:2019-10-2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锦市监处字[2019]6054-6056号

锦滨市监企处字[2019] 06号

锦州滨海新区九源大药房等4户个人独资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锦州滨海新区九源大药房等4户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案,本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已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按法定程序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查实,锦州滨海新区九源大药房等4户个人独资企业,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锦市监处字[2019]6054-6056号、锦滨市监企处字[2019] 06号)吊销锦州滨海新区九源大药房等4户(名单详见锦州红盾网、锦州滨海新区政府网、锦州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公告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处罚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马海涛、周文杰 电话:3994136

特此公告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